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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規程(第二版)》的通知(zhī)

資(zī)訊詳情

廣東省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規程(第二版)》的通知(zhī)

  • 分(fēn)類:行業動态
  • 作者:
  • 來源:廣東省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布時間:2023-03-24 09:49
  • 訪問量:

【概要描述】

廣東省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規程(第二版)》的通知(zhī)

【概要描述】

  • 分(fēn)類:行業動态
  • 作者:
  • 來源:廣東省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布時間:2023-03-24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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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省(總)行:

  爲進一(yī)步規範我(wǒ)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流程,提升社會保障卡服務能力,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現将修訂後的《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規程(第二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zhōng)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zī)源社會保障廳政務服務中(zhōng)心(省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中(zhōng)心)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3月24日     

 

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規程(第二版)

第一(yī)章  總  則

  第一(yī)條  爲規範我(wǒ)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流程,保障持卡人便利、安全、規範用卡,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保障卡服務水平,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11〕47号)和《關于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通知(zhī)》(人社部發〔2011〕83号)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社會保障卡(以下(xià)簡稱社保卡),是指在廣東省範圍内,采用全國統一(yī)的标準規範,面向社會公衆發行,具有身份憑證、信息記錄、自助查詢、就醫購藥和待遇領取等社會保障應用功能(以下(xià)簡稱社保功能)以及現金存取、轉賬、消費(fèi)和支付結算等金融應用功能的金融IC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權益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務權益的基本憑證。

  社保卡包括實體(tǐ)社保卡和電子社保卡兩種形态,具有同等效力。電子社保卡是社保卡電子證照的具體(tǐ)表現形式,由全國社保卡服務平台統一(yī)簽發。

  第三條  我(wǒ)省社保卡的發放(fàng)對象爲在廣東省内居住、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的中(zhōng)國公民(含内地居民,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華僑),以及在廣東省内就業、參加社會保險或依法享有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權益的外(wài)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申領和使用社保卡。

  各市可根據本地規定擴展申領和使用社保卡的人群範圍,并确保本省範圍内一(yī)人一(yī)卡。

  第四條  本規程适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内社保卡的本地業務及省内通辦業務,包括社保卡的申請、制卡和分(fēn)發、領取、社保功能啓用和銀行賬戶激活、密碼、收取工(gōng)本費(fèi)、挂失和解挂、補卡和換卡、回收、注銷、即時制卡等業務。各地市需統一(yī)使用廣東省社會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統,按照本經辦規程開(kāi)展業務工(gōng)作。

  第五條  社保卡的相關概念

  (一(yī))社保卡業務經辦網點(以下(xià)簡稱卡經辦網點):是指辦理社保卡業務的各級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合作商(shāng)業銀行對外(wài)公布的服務網點,以及經地級以上市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其他機構服務網點。

  (二)廣東省社保卡管理信息系統(以下(xià)簡稱省社保卡系統):是指全省統一(yī)的制卡、發卡、管卡信息系統,我(wǒ)省社保卡業務經辦依托省社保卡系統開(kāi)展。

  (三)合作商(shāng)業銀行(以下(xià)簡稱服務銀行):是指由中(zhōng)國人民銀行批準,各地市通過公開(kāi)方式确定的社保卡發行合作金融機構。

  (四)社保卡的銀行賬戶:是指在社保卡内加載的人民币借記應用賬戶,具有現金存取、轉賬、消費(fèi)和繳費(fèi)支付等金融應用功能,可用于人力資(zī)源社會保障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務領域的資(zī)金發放(fàng)和領取。銀行賬戶的開(kāi)設和管理按照銀行金融賬戶有關規定執行。

  (五)社保卡卡面信息:社保卡卡面有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号碼、社保卡卡号、發卡日期、相片、銀行卡卡号等信息項目。芯片内依據社保卡規範和金融IC卡規範行業标準,記載有持卡人的基礎信息和相關業務權益等信息項目。

  中(zhōng)國公民中(zhōng)内地居民的姓名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标準的符号表示,其他人員(yuán)的姓名采用與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一(yī)緻的漢字、半角符号或者文字,沒有漢字、符号或者文字姓名的可以用英文等表示。

  社會保障号碼每人唯一(yī)。持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中(zhōng)國公民,社會保障号碼采用十八位公民身份号碼。其他人員(yuán)的社會保障号碼按照全國統一(yī)規則編制。

  實體(tǐ)社保卡的編号是社保卡卡号,按照全國統一(yī)規則編制;電子社保卡的編号是電子社保卡卡号,由全國社保卡服務平台統一(yī)生(shēng)成。

  第六條  卡業務相關主體(tǐ)的職責

  (一(yī))省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廳:統籌管理、推進全省社保卡項目建設;負責制定全省社保卡的建設規劃、管理辦法和标準規範;負責與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部、省政府、省直有關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fēn)行、合作商(shāng)業銀行廣東省分(fēn)行(總行)等省級以上機構的工(gōng)作協調。

  (二)省社保卡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和指導全省各地市開(kāi)展社保卡發行、應用、服務、管理、安全保障等工(gōng)作;負責全省社保卡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維護。

  (三)各地市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本轄區社保卡的建設規劃;統籌管理、推進本轄區社保卡項目建設;負責與省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廳、市政府、市直單位和合作商(shāng)業銀行市級分(fēn)行等機構的工(gōng)作協調。

  (四)市社保卡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承擔本轄區社保卡發行、服務和應用等具體(tǐ)事務;負責本轄區社保卡業務經辦和解釋。

  (五)縣(市、區)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協助地市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推進本轄區社保卡發行、服務和應用等具體(tǐ)事務;負責管理縣(市、區)社保卡服務機構、鄉鎮/街道、社區/行政村(cūn)社保卡服務網點。    

  (六)縣(市、區)社保卡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社保卡制卡數據采集和上報工(gōng)作;組織和承擔本轄區社保卡發行、服務和應用等具體(tǐ)事務;具體(tǐ)承擔本轄區社保卡日常業務經辦。

  (七)人民銀行廣州分(fēn)行:聯合省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指導全省社保卡金融功能的規劃建設、發行、應用、服務和管理工(gōng)作。

  (八)合作商(shāng)業銀行省級分(fēn)行(包括總行、深圳市級行):負責本行省級金融信息系統與省社保卡系統的實時聯動;負責全省範圍内本行社保卡服務窗口的環境改造和業務培訓;指導和管理市級分(fēn)行開(kāi)展社保卡發行、服務和應用具體(tǐ)業務經辦。

  (九)合作商(shāng)業銀行市級分(fēn)行(網點):具體(tǐ)承擔社保卡日常業務經辦,包括社保卡的申請、領取、社保功能啓用和銀行賬戶激活、密碼修改、密碼解鎖、密碼重置、挂失、解挂、補卡、換卡、注銷、回收、制卡進度查詢等。同時提供待遇發放(fàng)和消費(fèi)明細查詢、餘額查詢、對賬折發放(fàng)和打印等服務。

 

第二章 基本業務

第一(yī)節 申請

  第七條  社保卡的申請方式有個人申請和批量申請兩種。首次申請社保卡,從卡經辦網點受理申請之日起,應在12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社保卡的申請、制作、分(fēn)發。

  第八條  個人申請基本規定:

  (一(yī))卡經辦網點或網上服務渠道可受理個人申請。

  (二)申請人可自主選擇任何一(yī)家當地合作商(shāng)業銀行作爲其社保卡的服務銀行。

  (三)卡經辦網點可受理申請人委托監護人、直系親屬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辦申請業務。在風險可控并有效核實申請人身份和意願的前提下(xià),由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對于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病患等特殊人群,卡經辦網點可以通過與申請人約定采取上門服務方式辦理。

  (四)在申請人和委托代理人充分(fēn)知(zhī)情的情況下(xià)并經申請人同意,卡經辦網點應當按規定及時受理申請。合作銀行按照本地銀行借記卡賬戶的開(kāi)戶要求,校核申請人的基本信息。

  (五)卡經辦網點應主動提醒申請人可通過卡經辦網點、服務熱線電話(huà)、線上渠道等方式,查詢社保卡制卡狀态。

  個人申請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卡經辦網點核實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個人相片或社保卡相片回執号、《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附件1);受理代辦業務的,應按銀行賬戶代辦的有關規定核實相關資(zī)料。

  (二)網點經辦人員(yuán)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個人申請-新增申請”欄目中(zhōng),錄入個人申請資(zī)料,通過省社保卡系統關聯本地公安、社保系統等,核驗人員(yuán)基礎信息、相片、生(shēng)存狀态、發卡狀态、省内持卡等情況,符合受理條件的,接受制卡申請,出具《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附件2)。省社保卡系統應對信息核驗時間和結果進行準确記錄。

  (三)網點經辦人員(yuán)在受理社保卡申請時應告知(zhī)申請人在社保卡完成制卡後将同步申領電子社保卡。

  (四)對在省内已持有其他地市社保卡的新增制卡,網點經辦人員(yuán)在省社保卡系統通過“一(yī)人一(yī)卡”清理核驗後再進行申請制卡(附件10)。

  (五)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範的,網點經辦人員(yuán)應現場一(yī)次性告知(zhī)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經核查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卡經辦網點應告知(zhī)申請人原因及解決途徑。

  (六)經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授權業務經辦機構)批次确認後,省社保卡系統将制卡預開(kāi)戶數據通過系統交互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制卡預開(kāi)戶數據按要求開(kāi)設銀行賬戶等信息,并通過系統交互發送省社保卡系統用于卡片制作。

  (七)個人申請的網辦操作流程參照線下(xià)網點業務操作流程執行。

  第九條  批量申請的基本規定:

  (一(yī))批量申請須在卡經辦網點辦理。

  (二)單位爲行政事業機構的,批量申請社保卡時,卡經辦網點核實授權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留存法人證書(shū)(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影像資(zī)料、加蓋公章的單位授權委托書(shū)(附件4)、授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或影像)、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或影像)。

  (三)單位爲非行政事業機構或企業的,批量申請社保卡時,卡經辦網點核實授權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留存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影像資(zī)料、加蓋公章的單位授權委托書(shū)(附件4)、授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或影像)、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或影像)。

  (四)單位爲社會組織的,批量申請社保卡時,卡經辦網點核實授權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留存法人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影像資(zī)料、加蓋公章的單位授權委托書(shū)(附件4)、授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或影像)、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或影像)。

  (五)數據采集時間周期爲5個工(gōng)作日,從受理批量申請當日起,到将數據文件上傳至省社保卡系統申請制卡止。

  批量申請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卡經辦網點收取單位所有申請人的《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個人相片或社保卡相片回執号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附件3)。卡經辦網點檢查資(zī)料完整性、核驗人員(yuán)基礎信息、相片、生(shēng)存狀态、發卡狀态、省内持卡等情況,核實授權經辦人身份,核對《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批量業務申請表一(yī)式兩聯,雙方各保留一(yī)份。省社保卡系統應對信息核驗時間和結果進行準确記錄。

  (二)縣(市、區)社保卡服務機構将批量申請材料逐級上報至市社保卡管理機構,由市社保卡管理機構将批量申請材料按照省社保卡系統規定的格式(詳見附件6)整理成數據文件,并上傳省社保卡系統。省社保卡系統對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和發卡狀态進行比對核查,經比對個人信息正确、唯一(yī),且符合發卡條件的,接受發卡申請。

  (三)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範的,網點經辦人員(yuán)應現場一(yī)次性告知(zhī)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經核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卡經辦網點應告知(zhī)授權經辦人原因及解決途徑。

  (四)經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授權業務經辦機構)批次确認後,省社保卡系統将制卡預開(kāi)戶數據通過系統交互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制卡預開(kāi)戶數據将銀行賬戶信息通過系統交互發送省社保卡系統用于卡片制作。

  第十條  采集信息和有效身份證件

  (一(yī))《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必須采集以下(xià)數據項:申請登記表編碼、姓名、性别、出生(shēng)日期、證件類型、證件号碼、證件有效期起始日、證件有效期到期日、發證機關、民族、國籍、個人相片、手機号碼、通訊地址、職業、服務銀行。如代辦的,應當同時采集代辦人(監護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号碼、聯系電話(huà);如申請郵寄的,還應當采集:郵寄地址、收件人姓名、收件人聯系方式等。

  可選擇采集的數據項:戶籍性質、戶籍地、戶籍地址、文化程度、工(gōng)作狀态、個人身份狀态、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huà)、電子郵箱。

  (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必須采集以下(xià)數據項:申請登記表編碼、城市代碼、法人證書(shū)/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單位機構名稱、單位類型、單位地址、經辦人姓名、證件号碼和聯系方式、批量申請總人數、批量申請日期。

  (三)個人相片:可以到符合各地市社保卡資(zī)質的照相館拍攝數碼相片,或者到各地市社保卡管理機構自建的相片檢測審核平台上傳并獲取合格相片,取得電子相片回執提交;可以直接提交個人證件相片或社保卡相片回執号或符合标準的電子相片(電子相片标準詳見附件6);也可以授權使用本人二代身份證相片。已申領本省社保卡的,重新申請時,可不用更換個人相片。未滿七周歲的學齡前兒童可不采集和印刷相片,相片區域空置。持無相片社保卡的年滿七周歲的兒童應當按時申請換領印有相片的社保卡。

  (四)有效身份證件(本規程其他業務所稱的有效身份證件參照此規定執行)。

  1.居住在中(zhōng)國境内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中(zhōng)國公民,有效身份證件爲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居住在中(zhōng)國境内16周歲以下(xià)的中(zhōng)國公民,有效身份證件爲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3.居住在境内或境外(wài)的華僑,有效身份證件爲本人護照。

  4.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爲港澳居民來往内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爲台灣居民來往大(dà)陸通行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

  5.外(wài)國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爲護照或外(wài)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節 制卡和分(fēn)發

  第十一(yī)條  制卡的基本規定:

  (一(yī))制卡起始時間以制卡數據在省社保卡系統中(zhōng)完成采集起計算;終止時間以省社保卡管理機構寄出社保卡成品卡止。

  (二)制卡周期爲10個工(gōng)作日,對于新參保登記及急需用卡,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零星制卡可通過加急措施于5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制卡。

  (三)全面推廣“立等可取”即時制卡模式。

  制卡的操作流程:

  具體(tǐ)操作流程詳見《制卡流程和工(gōng)作要求》(附件7)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制卡流程及分(fēn)工(gōng)圖》(附件8)。

  第十二條  分(fēn)發的基本規定:

  (一(yī))社保卡成品卡的分(fēn)發流程遵循“省-地市-縣(市、區)-卡經辦網點”四級層級管理。

  (二)社保卡成品卡分(fēn)發通過省社保卡系統實行逐級簽收和分(fēn)發。卡經辦網點應對卡片發放(fàng)流轉環節、保管地點、責任人、發放(fàng)時間、簽收人、發放(fàng)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并納入省社保卡系統管理。

  (三)卡經辦網點嚴格做好社保卡交接工(gōng)作,确保責任到人。簽收社保卡成品卡後,按照制卡批次登記造冊,并按銀行重要憑證妥善保管成品卡。實際發放(fàng)流轉過程中(zhōng)所形成的紙(zhǐ)質卡片交接記錄、持卡人簽收記錄等發放(fàng)管理台賬,應與省社保卡系統電子記錄一(yī)緻,并至少保管5年,有條件的地區可留存電子檔案。

  分(fēn)發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卡片制作完成後,省社保卡管理機構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省中(zhōng)心寄出”欄目中(zhōng),寄出成品卡。

  (二)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委托服務銀行負責成品卡接收,收到成品卡後,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市中(zhōng)心接收”欄目中(zhōng),接收成品卡。市社保卡管理機構可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市内再次分(fēn)發”欄目中(zhōng),進行市内縣(市、區)分(fēn)發,最終将成品卡分(fēn)發到卡經辦網點。

  (三)卡經辦網點收到成品卡後,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經辦機構接收”欄目中(zhōng),接收成品卡。

 

第三節 領取

  第十三條  社保卡的領取方式主要有個人領取和批量領取兩種。

  第十四條  個人領取的基本規定:

  (一(yī))個人領取的方式有網點領取和郵遞上門兩種。

  (二)卡經辦網點受理個人領取業務時,須核實領取人身份,并做好持卡人簽收記錄等發放(fàng)管理台賬。

  (三)受理郵遞上門業務時,卡經辦網點須提醒持卡人關于郵遞上門費(fèi)用分(fēn)擔的事宜,并告知(zhī)持卡人須憑短信取件碼簽收社保卡。

  (四)在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領取的,可同時辦理社保功能啓用和銀行賬戶激活。

  (五)由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上門的,可同時通過系統接口聯動省社保卡系統辦理社保功能啓用和銀行賬戶激活。

  個人領取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卡經辦網點受理本人領取業務的,核實領取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受理他人代辦業務的,核實申請人和領取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留存領取人身份證件複印件或影像資(zī)料。

  (二)網點經辦人員(yuán)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個人領卡啓用-領取”欄目中(zhōng),辦理社保卡的領取(社保功能啓用)。辦理成功後,社保卡成品卡交領取人,并做好紙(zhǐ)質卡片交接記錄、持卡人簽收記錄等發放(fàng)管理台賬。

  (三)在人社部門卡經辦網點領取卡片的,經辦人員(yuán)必須提醒持卡人本人攜有效身份證件到服務銀行櫃台辦理銀行賬戶的激活;在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領取卡片的,銀行櫃台可同時辦理社保功能啓用和銀行賬戶的激活。

  第十五條  批量領取的基本規定:

  (一(yī))卡經辦網點核實授權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單位授權委托書(shū)(加蓋公章)。

  (二)卡經辦網點須做好社保卡簽收記錄等發放(fàng)管理台賬,提醒授權經辦人告知(zhī)申請人及時簽收并激活社保卡銀行賬戶。

  (三)對于6個月内未發放(fàng)到人的社保卡,卡經辦網點須上門回收并登記管理。

  批量領取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卡經辦網點對照《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分(fēn)揀并清點數量,通知(zhī)授權經辦人持《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辦理領取手續。雙方清點數量并簽字确認。

  (二)卡經辦網點可通過服務手冊、短信、口頭告知(zhī)等方式提醒授權經辦人通知(zhī)本單位申請人及時辦理社保功能啓用和銀行賬戶的激活。

 

第四節 社保功能啓用和銀行賬戶激活

  第十六條  社保功能啓用和銀行賬戶激活的基本規定:

  (一(yī))申請人領卡後,應申請社保功能啓用,社保功能啓用可采用人社部門卡經辦網點單獨啓用、銀行賬戶激活聯動啓用、修改初始密碼啓用等方式。卡經辦網點受理社保功能啓用或銀行賬戶激活時,須核實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含電子證照)。社保功能啓用即時生(shēng)效。

  (二)社保功能啓用後,卡經辦網點應引導持卡人到服務銀行同步辦理銀行賬戶激活。服務銀行受理銀行賬戶激活時,須核實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含電子證照),并嚴格遵守人民銀行有關賬戶激活的規定,除符合相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wài),社保卡銀行賬戶不得通過非面簽方式激活。

  (三)對于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病患等特殊人群,應提供監護人、直系親屬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辦激活服務,或由服務銀行按照上門激活的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服務銀行應加強人員(yuán)和移動激活設備管理,服務銀行經辦人員(yuán)應現場核實持卡人生(shēng)存狀态、個人身份信息及業務辦理意願,經辦人員(yuán)雙人(或以上)交叉核驗完成激活,移動激活設備應由服務銀行經辦人員(yuán)全程管控。

  (四)爲适應省内跨地市、省外(wài)來粵用卡,當前所在地的服務銀行應支持社保卡異地啓用和銀行賬戶激活,按照銀行金融賬戶有關規定執行。

  社保功能啓用和銀行賬戶激活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卡經辦網點受理持卡人本人辦理社保功能啓用和銀行賬戶激活業務的,核實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受理代辦業務的,應按照銀行賬戶代辦的有關規定核實相關資(zī)料。

  (二)網點經辦人員(yuán)核實辦理人身份,按服務銀行金融賬戶激活規定執行。辦理成功後将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交還辦理人。

  (三)社保功能啓用的網辦操作流程參照線下(xià)網點業務操作流程執行。

 

第五節 密碼

  第十七條社保卡密碼分(fēn)爲社保應用密碼(卡内個人識别碼PIN)和銀行賬戶密碼。社保應用密碼用于辦理人力資(zī)源社會保障業務、就醫購藥業務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務業務。銀行賬戶密碼用于辦理銀行相關的金融業務,銀行賬戶密碼的鎖定、修改、解鎖和重置按服務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社保卡密碼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卡經辦網點必須将用卡風險告知(zhī)持卡人,提醒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社保卡密碼,不應使用過于簡單的密碼,不應随便将密碼透露給他人。同時提醒持卡人,以社保卡密碼進行的業務操作視同本人或本人授權的操作,因密碼保管或使用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将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社保應用密碼完成設置後,才能在人力資(zī)源社會保障業務、就醫購藥業務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務業務中(zhōng)正常使用。社保應用密碼修改可通過卡經辦網點、自助服務設施辦理。卡經辦網點應爲省内跨地市、省外(wài)來粵用卡的持卡人提供社保應用密碼修改、重置或解鎖等服務。

  銀行賬戶密碼修改可通過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自助服務設施辦理。

  第十九條  社保應用密碼修改的基本規定:

  (一(yī))卡經辦網點或自助終端接受持卡人憑本人社保卡和原密碼辦理社保應用密碼修改業務。

  (二)密碼修改須符合輸入原密碼和新密碼的流程要求。

  社保應用密碼修改的操作流程:

  網點經辦人員(yuán)核實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社保卡系統 “社保卡維護-PIN維護-修改密碼”欄目中(zhōng),刷卡讀取卡内信息、驗證卡的有效性,提示持卡人輸入原密碼,再輸入兩遍新密碼。辦理成功後将社保卡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交還持卡人。

  第二十條  社保應用密碼解鎖的基本規定:

  (一(yī))連續6次輸入錯誤密碼,社保應用密碼将自動鎖定。

  (二)社保應用密碼解鎖業務,須持卡人前往卡經辦網點辦理解鎖。

  社保應用密碼解鎖的操作流程:

  網點經辦人員(yuán)核實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維護-PIN維護-解鎖密碼”欄目中(zhōng),刷卡讀取卡内信息、驗證卡的有效性,驗證無誤後解除社保密碼的鎖定狀态。辦理成功後将社保卡及《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交還持卡人。

  第二十一(yī)條  社保應用密碼重置的基本規定:

  (一(yī))社保應用密碼重置的原因包括社保密碼遺失或社保密碼被鎖定等。

  (二)卡經辦網點受理業務時,必須核實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社保應用密碼重置的操作流程:

  網點經辦人員(yuán)核實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維護-PIN維護-重置密碼”欄目中(zhōng),刷卡讀取卡内信息、驗證卡的有效性,驗證無誤後重置社保密碼。辦理成功後将社保卡及《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交還持卡人。

 

第六節 收取工(gōng)本費(fèi)

  第二十二條  社保卡工(gōng)本費(fèi)按《關于社會保障卡(IC)卡收費(fèi)問題的複函》(粵價函〔2003〕167号)和《關于社會保障(IC)卡收費(fèi)問題的通知(zhī)》(粵勞社〔2003〕169号)規定收取20元/張。符合下(xià)列條件之一(yī)的,免交社保卡工(gōng)本費(fèi):

  (一(yī))首次申領社保卡的;

  (二)在質保期(以各地市的相關規定爲準)内,因卡片質量問題或非人爲損壞引起換卡的。

 

第七節 挂失和解挂

  第二十三條  社保卡挂失分(fēn)臨時挂失和正式挂失。臨時挂失是指通過非書(shū)面形式确認的挂失,正式挂失是指通過書(shū)面形式确認的挂失。

  社保卡丢失的,應當及時告知(zhī)持卡人辦理挂失手續,避免造成個人權益和賬戶資(zī)金的損失。可先辦理臨時挂失,再辦理正式挂失,也可直接辦理正式挂失。挂失應同步實現社保功能、銀行賬戶的聯動挂失。

  第二十四條  臨時挂失的基本規定:

  (一(yī))臨時挂失可通過人社部門或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電話(huà)銀行、網上銀行渠道辦理。

  (二)臨時挂失後即時生(shēng)效,原實體(tǐ)社保卡停止使用,原電子社保卡經持卡人授權後身份憑證功能可以繼續使用。

  (三)在服務銀行各服務渠道辦理臨時挂失業務的,同步向省社保卡系統發送挂失請求,同步實現社保功能、銀行賬戶的聯動挂失。

  (四)社保卡支持異地臨時挂失。異地臨時挂失可通過網上服務渠道和服務銀行客服渠道辦理。

  臨時挂失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通過線上服務渠道辦理臨時挂失的,持卡人須提供其社會保障号碼、姓名和服務銀行等信息用于系統内部的身份鑒别。

  (二)通過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臨時挂失業務的,網點經辦人員(yuán)須核實持卡人身份信息後,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維護-挂失解挂注銷-臨時挂失”欄目中(zhōng),進行挂失業務操作。辦理成功後,打印業務辦理回執單交還持卡人。

  (三)臨時挂失的網辦操作流程參照線下(xià)網點業務操作流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正式挂失的基本規定:

  (一(yī))正式挂失通過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

  (二)正式挂失即時生(shēng)效,原實體(tǐ)社保卡停止使用,原電子社保卡經持卡人授權後身份憑證功能可以繼續使用。

  (三)在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正式挂失的,服務銀行同步向省社保卡系統發送挂失請求,同步實現社保功能、銀行賬戶的聯動挂失。

  (四)社保卡支持異地正式挂失。異地正式挂失通過持卡人當前所在地區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

  正式挂失的操作流程:

  在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正式挂失的,按服務銀行相關正式挂失業務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解除挂失的基本規定:

  (一(yī))持卡人辦理社保卡臨時挂失或正式挂失後,未辦理補卡前,又(yòu)找回本人社保卡的,可辦理解除挂失,恢複該卡的正常使用。

  (二)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可辦理解挂業務。

  (三)服務銀行單方受理解挂後,同步向省社保卡系統發送解挂請求,同步實現社保功能、銀行賬戶的聯動解挂。

  (四)已辦理正式挂失且已申請補換卡業務的,不允許辦理解挂業務。

  解除挂失的操作流程:

  在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解除挂失的,按服務銀行相關解除挂失業務規定辦理。服務銀行同步向省社保卡系統發送解除挂失請求,省社保卡系統實時解除社保卡的挂失,并向服務銀行反饋挂失結果。

 

第八節 補卡和換卡

  第二十七條  補卡和換卡的基本規定:

  (一(yī))社保卡丢失的,應當在辦理正式挂失手續後辦理補卡業務。補卡業務可通過人社部門卡經辦網點、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及線上服務渠道辦理。

  (二)有以下(xià)情形之一(yī)的,應辦理換卡業務:

  1.卡片損壞不能在讀寫終端設備上正常讀寫的;

  2.持卡人個人信息變更的;

  3.社保卡逾有效期的;

  4.持卡人變更服務銀行的;

  5.其他原因需要換領社保卡的。

  (三)卡經辦網點應主動提供立等可取的即時補領、同号換領服務。經辦人員(yuán)應主動告知(zhī)持卡人社保待遇發放(fàng)賬戶變更事宜并做好銀行賬戶的激活。

  (四)補換卡期間不允許解挂原卡,補卡應及時注銷原卡賬戶,換卡應及時回收和注銷原卡賬戶。在補換卡未繳納工(gōng)本費(fèi)且未生(shēng)成數據批次前,可撤銷原卡補換業務。

  (五)省内跨地市、跨省用卡時,社保卡丢失或其他情況的,持卡人可通過電子社保卡服務渠道、全國人社政務服務平台、國家社保公共服務平台、“廣東人社”APP、“粵省事”平台、廣東政務服務網、服務銀行APP等渠道申請補領、換領社保卡。

  補卡和換卡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網點經辦人員(yuán)核實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欄目中(zhōng),選擇補換卡類型和領取方式,進行補換卡業務操作。辦理成功的,将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等交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yuán)與持卡人進一(yī)步核實處理。

  (二)經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授權業務經辦機構)批次确認後,省社保卡系統将制卡預開(kāi)戶數據通過系統交互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制卡預開(kāi)戶數據将銀行賬戶信息通過系統交互發送省社保卡系統用于新卡制作。

  (三)補卡和換卡的網辦操作流程參照線下(xià)網點業務操作流程執行。

  第二十八條  卡損壞換卡業務的基本規定:

  (一(yī))卡損壞換卡業務可通過人社部門卡經辦網點、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及線上服務渠道辦理。

  (二)在質保期(以各地市的相關規定爲準)内,因卡片質量問題或非人爲損壞引起的換卡,免收持卡人換卡工(gōng)本費(fèi)。

  卡損壞換卡業務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網點經辦人員(yuán)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換卡”欄目中(zhōng),選擇換卡類型和領取方式,進行換卡業務操作。辦理成功的,将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等交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yuán)與持卡人進一(yī)步核實處理。

  (二)經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授權業務經辦機構)批次确認後,省社保卡系統将制卡預開(kāi)戶數據通過系統交互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制卡預開(kāi)戶數據将銀行賬戶信息通過系統交互發送省社保卡系統用于新卡制作。

  第二十九條  卡面個人信息變更換卡業務的基本規定:

  (一(yī))因卡面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換卡的,可通過人社部門卡經辦網點辦理,也可通過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

  (二)申請變更姓名、證件類型、證件号碼等個人敏感信息時,對于能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台獲取有效信息的,卡經辦網點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卡面個人信息變更換卡業務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網點經辦人員(yuán)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換卡”欄目中(zhōng),選擇換卡類型和領取方式,進行換卡業務操作。辦理成功的,将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等交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yuán)與持卡人進一(yī)步核實處理。

  (二)經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授權業務經辦機構)批次确認後,省社保卡系統将制卡預開(kāi)戶數據通過系統交互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制卡預開(kāi)戶數據将銀行賬戶信息通過系統交互發送省社保卡系統用于新卡制作。

  第三十條  逾有效期換卡業務的基本規定:

  (一(yī))社保卡有效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市已發放(fàng)的社保卡有效期按已發卡的原有效期執行,新發卡或補換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社保卡逾有效期前3個月内應及時換卡。

  (二)因逾有效期變更申請換卡的,可通過卡經辦網點或線上服務渠道辦理。

  逾有效期換卡業務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網點經辦人員(yuán)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換卡”欄目中(zhōng),選擇換卡類型和領取方式,進行換卡業務操作。辦理成功的,将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等交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yuán)與持卡人進一(yī)步核實處理。

  (二)經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授權業務經辦機構)批次确認後,省社保卡系統将制卡預開(kāi)戶數據通過系統交互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制卡預開(kāi)戶數據将銀行賬戶信息通過系統交互發送省社保卡系統用于新卡制作。

  第三十一(yī)條  服務銀行變更換卡業務的基本規定:

  (一(yī))卡經辦網點受理服務銀行變更換卡業務時,應核實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含電子證照)和社保卡原件。

  (二)網點經辦人員(yuán)受理服務銀行變更換卡業務後,省社保卡系統将鎖定舊(jiù)卡狀态。

  (三)網點經辦人員(yuán)應主動告知(zhī)持卡人在換卡期間會遇到的潛在風險,持卡人不能憑舊(jiù)卡辦理相關業務(如待遇領取、自助查詢等業務)。

  (四)新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在受理持卡人換卡業務申請時,優先采用即時制卡方式換卡,引導持卡人激活銀行賬戶, 經辦人員(yuán)應告知(zhī)其在領取新卡後及時到原服務銀行辦理資(zī)金結轉和舊(jiù)卡注銷手續。新卡領卡啓用後,将同步挂失舊(jiù)卡的銀行賬戶。

  服務銀行變更換卡業務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申請人通過“廣東人社”APP、“粵省事”平台、廣東政務服務網或到新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窗口現場預約。新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經辦人員(yuán)通過省社保卡系統“變更服務銀行-現場預約”功能爲申請人提供變更銀行預約登記服務。在原銀行審核通過之後,新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經辦人員(yuán)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并主動告知(zhī)持卡人在換卡期間可能遇到社保待遇無法正常發放(fàng)、銀行賬戶無法正常使用等潛在風險,在省社保卡系統“變更服務銀行-現場辦理”欄目中(zhōng),選擇拟變更的銀行名稱和領取方式,進行換卡業務操作,系統鎖定舊(jiù)卡狀态。辦理成功的,将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等交還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yuán)與持卡人進一(yī)步核實處理。

  (二)經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授權業務經辦機構)批次确認後,省社保卡系統将制卡預開(kāi)戶數據通過系統交互反饋新服務銀行。新服務銀行根據制卡預開(kāi)戶數據将銀行賬戶信息通過系統交互發送省社保卡系統用于新卡制作。

  (三)新卡制作成功後,由新服務銀行負責通知(zhī)申請人領取社保卡并激活銀行賬戶,領取的同時将同步挂失原服務銀行社保卡銀行賬戶。新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經辦人員(yuán)核實身份信息和受理回執,将新社保卡及《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交還申請人。

  (四)申請人攜帶新、舊(jiù)社保卡、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到原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賬戶資(zī)金結轉和舊(jiù)卡注銷手續。銀行賬戶的資(zī)金可辦理取現或轉賬手續。賬戶資(zī)金結轉完畢後,原服務銀行回收舊(jiù)卡。

 

第九節 回收

  第三十二條  回收的基本規定:

  (一(yī))未發放(fàng)成功的卡、換發的舊(jiù)卡、注銷的卡,由人社部門、服務銀行通過各自渠道回收。

  未發放(fàng)成功的卡包括:

  1.由用人單位、學校、鄉鎮、街道、村(cūn)、社區等基層組織集體(tǐ)代領未發放(fàng)到本人的成品卡;

  2.自卡經辦網點接收起,持卡人在6個月内未領取的成品卡;

  3.在發卡期間因死亡、出國定居等原因無法送達的成品卡;

  4.因郵遞信息錯誤等個人原因造成發放(fàng)不成功且在卡經辦網點滞留6個月以上的成品卡。

  (二)卡經辦網點應建立社保卡回收管理機制,定期組織對滞留在基層網點、用人單位等超過6個月的社保卡進行回收處理,應将卡片回收的所有環節納入管理,準确記錄回收時間、回收人、回收原因,并對社保卡回收進行超期預警和分(fēn)類統計。

  (三)對6個月未發放(fàng)到人的卡和經數據比對後确認已死亡人員(yuán)的卡,省社保卡系統将實時提醒,卡經辦網點應在收到系統提醒後10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回收。

  回收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網點經辦人員(yuán)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逾期未領卡”欄目中(zhōng)導出超過6個月未領取的成品卡清單,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市内再次分(fēn)發”欄目中(zhōng)将逾期未領取的成品卡數據回退到市社保卡管理機構。

  (二)市社保卡管理機構經辦人員(yuán)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經辦機構接收”欄目中(zhōng),接收卡經辦網點逾期未領取的成品卡數據信息。成品卡實體(tǐ)卡片由各卡經辦網點直接交回服務銀行,由服務銀行統一(yī)妥善保管。

  (三)市社保卡管理機構經辦人員(yuán)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逾期且滞留”欄目中(zhōng)對已回收且滞留超過6個月的成品卡進行清單查詢,按照規定進行社保功能和銀行賬戶的注銷。

  (四)對換發、已注銷的廢卡按銀行借記卡規定處理。

 

第十節 注銷

  第三十三條  注銷的基本規定:

  (一(yī))因社保關系轉移省外(wài)、出國定居、死亡、失蹤等原因終止人力資(zī)源社會保障服務的,或已回收的卡在回收後6個月内二次發放(fàng)仍失敗的,應辦理社保卡注銷業務。持卡人死亡或失蹤的,由持卡人監護人、直系親屬或其他合法代理人辦理,并按銀行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二)人社部門在受理終止人力資(zī)源社會保障業務時,應主動提醒持卡人(或代辦人)同步辦理社保卡注銷手續。社保卡注銷包括社保功能和銀行賬戶的注銷。

  (三)在受理社保卡注銷業務前,卡經辦網點應主動提醒持卡人(或代辦人)按照有關業務部門的規定,終止卡片關聯的所有業務并完成賬戶結轉。因社保卡注銷造成的社保待遇、補貼資(zī)金等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四)在辦理社保卡注銷時,須到服務銀行辦理銀行賬戶清算及注銷,并由服務銀行回收社保卡。銀行賬戶的清算及注銷操作流程按照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一(yī)人一(yī)卡”清理注銷社保功能後,如相關賬戶結轉已處理完畢,允許持卡人申請注銷社保卡。

  (五)持卡人原持有多張社保卡的,由各地市社保卡管理機構結合持卡人參保地歸屬和本人意願,核定保留其中(zhōng)的一(yī)張社保卡,其餘卡作注銷處理。辦理社保卡銀行賬戶的注銷手續并回收社保卡。

  (六)卡經辦網點應建立社保卡注銷機制,對已回收的未發放(fàng)成功的社保卡應在6個月内進行二次發放(fàng)。二次發放(fàng)仍失敗的卡、已死亡人員(yuán)卡、換發的舊(jiù)卡,确認賬戶無餘額情況下(xià),應進行社保卡應用功能和銀行賬戶的注銷。

  注銷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卡經辦網點受理持卡人本人辦理業務的,須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有效身份證件(含電子證照);委托他人代辦的,應按照銀行賬戶代辦的有關規定核實相關資(zī)料。

  (二)網點經辦人員(yuán)收取持卡人的《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核實身份信息後,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維護-挂失解挂注銷-注銷”欄目中(zhōng),注銷卡應用狀态,對社保卡進行應用鎖定,出具《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

  (三)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收取持卡人的回執單,辦理社保卡銀行賬戶的注銷手續并回收社保卡。

 

 

第三章  特殊業務

第一(yī)節 生(shēng)僻字業務辦理

  第三十四條  生(shēng)僻字業務辦理的基本規定:

  (一(yī))根據人力資(zī)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人力資(zī)源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姓名生(shēng)僻字處理方案(暫行)>的通知(zhī)》(人社信息函〔2019〕17号)有關規定,界定GB18030《信息技術 中(zhōng)文編碼字符集》标準以外(wài)的漢字爲生(shēng)僻字。

  (二)一(yī)個生(shēng)僻字以半角中(zhōng)括号“[]”内寫入半角大(dà)寫漢語拼音的表現方式。如姓名張䄲,張[CHUI]生(shēng)僻字描述:生(shēng)僻字[CHUI]字形左禾右内,音同錘。

  (三)當從社保卡内或省社保卡系統讀出的姓名中(zhōng)包含有半角中(zhōng)括号“[]”時,業務應用系統中(zhōng)可以不作姓名的校驗。

  (四)服務銀行系統和省社保卡系統由于生(shēng)僻字造成的客戶姓名校驗錯誤,須按照生(shēng)僻字以半角中(zhōng)括号“[]”内寫入大(dà)寫漢語拼音的表現方式進行客戶信息維護。

  生(shēng)僻字業務辦理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當個人申請、批量申請和姓名信息變更換卡等業務中(zhōng)出現生(shēng)僻字時,數據采集人員(yuán)或網點經辦人員(yuán)統一(yī)以半角中(zhōng)括号“[]”内寫入大(dà)寫漢語拼音的方式表現,當一(yī)個姓名中(zhōng)包含多個生(shēng)僻字時,每個生(shēng)僻字均以半角中(zhōng)括号“[]”内寫入大(dà)寫漢語拼音的方式表現,并将含生(shēng)僻字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圖形格式(.jpg、.tif等通用格式)保存并上傳省社保卡系統。

  (二)省社保卡管理機構将含生(shēng)僻字的圖形文件,提供給服務銀行、卡商(shāng)分(fēn)别進行開(kāi)戶、制卡。

 

第二節 社會保障号碼的編制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障号碼的編制的基本規定:

  (一(yī))使用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的,社會保障号碼爲18字位的公民身份号碼。

  (二)使用護照或《外(wài)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按照《在中(zhōng)國境内就業的外(wài)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16号)執行。

  (三)使用《台灣居民來往大(dà)陸通行證》與《港澳居民來往内地通行證》的,按照《關于調整港澳台居民在我(wǒ)省參加社會保險時個人編碼規則的通知(zhī)》(粵人社發〔2014〕234号)執行。

  (四)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按照《關于做好在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領域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相關信息技術保障工(gōng)作的緊急通知(zhī)》(人社信息函〔2018〕36号)執行。

 

第三節 即時制卡

  第三十六條  即時制卡的基本規定:

  (一(yī))即時制卡适用于首次申請社保卡和補卡、換卡的業務。即時制卡工(gōng)本費(fèi)按上述有關工(gōng)本費(fèi)規定執行。

  (二)廣東省内社保卡的即時制卡模式主要以“預制卡+即時制作”的模式進行辦理(詳見附件9)。各市社保卡管理機構在進行即時申領制卡、補卡、換卡業務時,必須向省社保卡管理機構申請制作預制卡。

  (三)各服務銀行可以自行采購印寫卡設備,在省社保卡系統中(zhōng)采用“新即時制卡”功能完成即時制卡。也可以采用自助即時制卡設備完成即時制卡。

  (四)預制卡爲重要空白(bái)證件,各服務銀行要按照證件管理要求嚴格管理,做好出入庫及使用登記,每天盤點數量,确保卡片不丢失。

  即時制卡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yī))預制卡的申領

  1.市社保卡管理機構向省社保卡管理機構提交預制卡申請,在省社保卡系統“社會保障卡-預制卡管理-預制卡申請”欄目中(zhōng),錄入申請信息,上傳《廣東省社會保障卡預制卡申請表》(附件5),申請表包含服務銀行、制卡廠商(shāng)和數量。不同銀行及不同制卡廠商(shāng)的預制卡要分(fēn)開(kāi)申請。

  2.省社保卡管理機構接收市社保卡管理機構的申請,在省社保卡系統“社會保障卡-預制卡管理-預制卡審核”欄目中(zhōng),審核并生(shēng)成預制卡數據,各服務銀行通過系統接口獲取數據,分(fēn)配銀行賬戶信息,并通過系統接口回傳預開(kāi)戶數據,各制卡廠商(shāng)通過系統接口獲取數據,按照省社保卡管理機構的預制卡生(shēng)産數據信息、銀行分(fēn)配的銀行賬戶信息,生(shēng)産預制卡(社保卡号必須寫入),并通過系統接口回傳制卡數據。預制卡成品卡制作完成後,需配送到服務銀行。

  3.省社保卡管理機構在省社保卡系統“預制卡生(shēng)産”功能中(zhōng)檢查預制卡回盤數據。服務銀行接收預制卡成品卡,及時分(fēn)發到需要發放(fàng)預制卡的卡經辦服務網點。預制卡在全市範圍内通用。

  (二)預制卡的即時制作流程

  1.卡經辦網點登陸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個人申請”中(zhōng)完成社保卡的新申請或者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欄目中(zhōng)完成社保卡的補換卡申請。

  2.在省社保卡系統“預制卡管理-即制卡标注”欄目中(zhōng),将預制卡的申請标注爲“即制卡”。

  3.在省社保卡系統“預制卡管理-即時制卡”欄目中(zhōng),完成預制卡的卡面印刷和數據寫入。

  4.登陸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個人領卡啓用”或“社保卡領取-批量領卡啓用”欄目中(zhōng)爲申請人辦理領卡啓用。制作好的社保卡交付給申請人。

  5.持卡人憑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到服務銀行櫃台辦理銀行賬戶激活。

  (三)預制卡失敗操作流程

  1.針對卡面印好的社保卡,在省社保卡系統“社會保障卡-預制卡管理-新即時制卡”欄目中(zhōng),使用“制卡補登”功能回寫數據完成制卡。

  2.針對卡面未印好的社保卡,一(yī)是在省社保卡系統“社會保障卡-預制卡管理-新即時制卡”欄目中(zhōng),使用“制卡失敗”功能将數據狀态置爲制卡失敗。二是在省社保卡系統“社會保障卡-社保卡申請-失敗數據處理”欄目中(zhōng),對制卡失敗的數據進行處理。三是在省社保卡系統“社會保障卡-預制卡管理-新即時制卡”欄目中(zhōng),使用“新即時制卡”功能再次進行即時制卡。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卡經辦網點必須設立專櫃專夾登記保管個人或單位的業務辦理材料及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的電子或紙(zhǐ)質文檔。

  第三十八條  網點經辦人員(yuán)對個人信息必須做好保密工(gōng)作,收取的個人信息僅限于辦理社保卡業務使用,不得随意向第三方透露或作其他用途。網點經辦人員(yuán)因洩露信息造成他人财産損失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地市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局可聯合服務銀行,在此業務經辦規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的社保卡業務經辦實施細則,報省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并備案。

  第四十條  本規程由廣東省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yī)條  本規程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廣東省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規程(第二版)》的通知(zhī)附件.doc

 

政策解讀:

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規程(第二版)政策解讀

圖解《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規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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